为深入推进落实质量强市战略,近日,市市场监管局出台《“武汉精品”认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,2024年5月10日起实施),对获得“武汉精品”的经营主体予以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,并鼓励各区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“武汉精品”获奖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激励。
“武汉精品”是指武汉市内经营主体生产、提供、建设具有新质生产力特质、达到国内先进标准、质量稳定可靠、创新能力突出、社会信誉良好,并按《办法》予以认定的产品、服务和工程。“武汉精品”认定采取政府推动、经营主体自愿参与、梯次培育方式,坚持公平公正、优中选优原则,实施零收费,实行动态管理。其认定周期为两年一次。
一、申报条件
第一条 “武汉精品”对产品类的认定范围包括农产品、食品、消费品、工业品等,服务类的认定包括生产性服务、生活性服务等,工程类的认定包括住宅工程、公共建筑工程、工业交通水利工程、市政园林工程等。
第二条 申报“武汉精品”的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(服务、工程)应满足的条件:
(一)申报“武汉精品”产品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。
1.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,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;
2.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;
3.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、质量监测体系、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,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管理能力;
4.产品执行标准水平、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,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。产品市场占有率、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;
5.应有三年(含)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,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,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、较高的社会认可度;
6.含有进口材质组装的产品,按价值计算国产化率应达到50%以上,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;
7.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,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;
8.生产经营规模较大,产品销售额、实现利税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;
9.依法诚信经营,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,重视品牌文化建设,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。
(二)申报“武汉精品”服务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服务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。
1.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,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;
2.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;
3.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、服务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,经营主体重视品牌建设工作;
4.服务标准处于省内先进水平,服务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;
5.连续合法经营三年(含)以上,且服务质量持续稳定,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,顾客满意度高;
6.申报的服务应具创新性理念,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,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;
7.经营主体规模较大,服务项目年营业额、实现利税在本市同行业位于前列;
8.依法诚信经营,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,重视品牌文化建设,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。
(三)申报“武汉精品”工程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工程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。
1.依法在武汉市注册设立,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,工程为近三年内完成且位于武汉市;
2.符合法定建设程序、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、节能、环保的规定;
3.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、质量监测体系,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;
4.工程执行标准水平、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,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;
5.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,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;
6.积极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,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;
7.依法诚信经营,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,重视品牌文化建设,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。第三条 近三年内,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“武汉精品”申报:
(一)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;
(二)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;
(三)发生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,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;
(四)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;
(五)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。
二、入库培育
第一条 建立市、区两级“武汉精品”培育库,市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开展入库及培育工作。
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动员有意向的经营主体申报市级“武汉精品”培育库,对申报材料初审后,向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推荐入库。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对申报入库材料进行核审,并分类建立市级“武汉精品”培育库。
第三条 市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“武汉精品”培育联动,对入库经营主体进行有目标、有重点、有计划、分层次跟踪培育。
第四条 市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质量培训、标准制修订、人才培养、品牌宣传及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,对入库经营主体予以支持。
第五条 市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产业链质量提升行动,指导入库经营主体开展全生命周期质量品牌提升,打造“武汉精品”“湖北精品”“中国精品”培育梯队。
第六条 市、区两级“武汉精品”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,定期更新入库数据。
三、激励与保障措施
第一条“武汉精品”培育、认定、宣传、管理和奖励等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,对获得“武汉精品”的经营主体予以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。
第二条 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内获证单位的标杆引领作用,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建设“武汉精品”优选中心,打造“武汉精品”专业直播电商平台。鼓励和推动在大型商超、宾馆、景区、展馆等设立“武汉精品”展示专柜。
第三条 充分利用社会媒介广泛宣传“武汉精品”,扩大“武汉精品”的影响力和知名度,营造全社会关注、认同、支持“武汉精品”的良好氛围。
第四条 鼓励各区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“武汉精品”获证单位给予政策、资金激励。
第五条 “武汉精品”认定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范围。
第六条 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
四、有关事宜
第一条 申请材料电子版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。
第二条 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评价的经营主体,自愿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“武汉精品”认定自评材料,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
第三条 联系方式
(一)办公室:谭贤豪,电话:85633213
(二)秘书处:王兰、谈立,电话:83603978
(三)电子邮箱:[email protected]
(四)邮寄地址: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7号,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,王兰(收),邮编:430015
三新科创产业园政策咨询热线:027-83495372
咨询地址: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5号楼一楼